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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来源:佳辉硅业 | 发布时间:2011-4-7 | 浏览次数: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四部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财政部表示,该通知主要是对国务院通知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说明。
  
    通知规定,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通知指出,自国务院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2010年7月1日(含)后,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通知还规定,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此外,通知还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的分类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清理原则等进行了详细说明。(摘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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